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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7执4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吕挨梨与刘灵芝、王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挨梨,王功,刘灵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7执453号申请执行人吕挨梨,女,196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王功,男,196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被执行人刘灵芝,女,196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本院在执行吕挨梨与王功、刘灵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王功、刘灵芝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申请人吕挨梨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杜鹏程审 判 员  贺海燕代理审判员  高莉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