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24执4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唐航申请执行赖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6)川1024执460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航,赖兴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24执460号申请执行人:唐航。被执行人:赖兴全。本院在执行唐航与赖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财产执行,申请人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兰勇审判员 周权审判员 周沁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叶佳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