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81民初20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支行与易贤泳、段其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支行,易贤泳,段其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81民初205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支行,住所地冷水江市新城路23号。负责人钟赤球,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建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支行资产风险管理部主任。委托代理人段娟娟,该行个人金融部客户经理。被告易贤泳。被告段其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支行与被告易贤泳、段其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80元,减半收取124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支行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 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章露茜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