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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刑申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魏朝晖故意伤害刑事通知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闽05刑申7号魏朝晖:你因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4日作出的(2015)丰刑初字第2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本院于2015年9月11作出的(2015)泉刑终字第1218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在庭审质证中,魏该得认可你是将铁铲扔向他,而鉴定意见认为扔铁铲不可能造成粉碎性骨折,原裁判认定你手持铁铲击打魏该得而造成粉碎性骨折,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判错误。请求对魏该得右腿腓骨骨折的成因进行重新鉴定,改判你无罪等为主要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答复如下:关于你申诉称,本案在庭审质证中,魏该得认可你是将铁铲扔向他,而鉴定意见认为扔铁铲不可能造成粉碎性骨折,原裁判认定你手持铁铲击打魏该得而造成其粉碎性骨折,属认定事实错误的问题。经查,你与被害人魏该得系邻居。2014年3月份起,魏该得将石子堆放在你家门口即丰泽区城东街道法美路17号。同年7月1日15时许,你在上述地点铲石子时,魏该得阻止未果,双方发生口角,后扭打在一起。你持铁铲与被害人魏该得互殴,击打魏该得右下肢,致其右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前述事实有证人高某某、魏某某1、洪某某、魏某某2、魏某某3、魏某某4、魏某某5的证言,被害人魏该得的陈述,你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和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及补充鉴定书等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据此,你申诉请求对魏该得右腿腓骨骨折的成因进行重新鉴定,改判你无罪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未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决、裁定对你的定罪、量刑及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处理正确,应予维持。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不予再审。请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