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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3民初50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路霞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路霞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183民初5053号原告: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经济开发区黄梅振兴路8号。法定代表人:杨文杰,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淮,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路霞。原告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碧桂园公司)与被告路霞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剑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徐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路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碧桂园公司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房款286425元及逾期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原告的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4年8月21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约定被告购买原告开发的位于句容碧桂园凤凰城幸福里005幢01单元402室房屋,房屋总价款318250元。被告采用非银行按揭方式向原告分期支付房款,被告应在合同签订当日支付首期房款31825元(含定金10000元),在2014年9月12日前支付第二期房款222775元,在2014年11月12日前支付第三期房款31825元,在2015年2月12日前支付第四期房款31285元。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约支付首期房款31825元,剩余房款未能给付。被告路霞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及附件,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开发的位于句容碧桂园凤凰城幸福里005幢01单元402室房屋,房屋总价款为318250元。被告采用非银行按揭分期支付购房款。在合同签订当日支付首期房款31825元(含定金10000元),在2014年9月12日前支付第二期房款222775元,在2014年11月12日前支付第三期房款31825元,在2015年2月12日前支付第四期房款31285元。原告应于2017年6月30日前将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买受人。合同中第七条还约定:“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逾期超过9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15%,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双方就合同其它事项亦作了约定。合同订立后,被告按约支付了首期房款31825元(其中含定金10000元)。此后被告未能按约支付剩余房款。2015年4月1日,原告向被告邮寄送达已到期应缴款通知书向被告催要剩余房款无果。2016年9月19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一份、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一份、已到期应缴款通知书及寄信明细各一份、逾期付款违约金明细一份以及原告委托代理人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未能按约支付价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支付剩余价款及违约金的民事责任。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并不过高,依法应予以支持。原告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路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款28642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截止到2016年10月24日逾期付款违约金为42919.2元;自2016年10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286425元为基础按日万分之二计算支付)。案件受理费5598元,减半收取2799元,由被告路霞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此款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费用,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剑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付凌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