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02执18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亳州市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支岩岩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亳州市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岩岩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02执1804号申请执行人:亳州市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汤王大道D号楼。法定代表人:陈兴魁,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支岩岩,男,198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执行亳州市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支岩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该案在审理期间,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以(2015)谯诉保字第00242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支岩岩预购的“天润中央一品”XX号楼XX室(合同备案号:XX号)房产一处及申请执行人名下坐落于谯城区汤王大道天赐良苑小区B号商住XX单元XX(产权证号:XX号)房产一处。现因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支岩岩预购的“天润中央一品”XX号楼XX室(合同备案号:XX号)房产一处的查封。二、解除对申请执行人名下坐落于谯城区汤王大道天赐良苑小区XX号商住XX单元XX(产权证号:XX号)房产一处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颜景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尤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