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初164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虞章贵与王瑞芹、骆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章贵,王瑞芹,骆群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6452号原告:虞章贵,男,194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虞小明,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系原告儿子。被告:王瑞芹,男,197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骆群英,女,197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虞章贵诉被告王瑞芹、骆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虞章贵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虞章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虞章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原告虞章贵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 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朱媛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