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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刑更43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陈丹华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丹华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刑更4369号罪犯陈丹华,男,195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湖南耒阳市人。现在长沙监狱服刑。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7日作出(2008)宜刑初字第187号刑事判决,以受贿罪判处罪犯陈丹华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追缴赃款170万元。因罪犯陈丹华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0日作出(2009)郴刑二终字第15号刑事判决,维持对罪犯陈丹华定罪量刑的判决,撤销追缴赃款的判决,判处没收罪犯陈丹华受贿113.151万元及陈丹华、刘建英共同受贿120万元,上缴国库。刑期自2008年5月15日起,至2021年5月14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4月1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8日对罪犯陈丹华减刑一年十一个月;2013年5月29日减刑一年七个月。执行机关湖南省长沙监狱于2016年10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陈丹华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于2016年10月19日在长沙监狱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丹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没收财产十万元,本次已缴纳四万元,现有考核分162.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丹华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丹华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12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瞿 武 贵
 
 
 
 
 审 判 员 龙 显 雄
 
 
 
 
 代理审判员 廖 雯 娜
 
 
 
 
 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苏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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