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3刑初2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黎某贩卖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23刑初203号公诉机关华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黎某(绰号毛坨),男,1968年10月24日出生于湖南省华容县,汉族,初中文化,职工,住华容县章华镇,因本案于2015年12月23日经华容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2016年7月6日由华容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华容县看守所。华容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刑诉(2016)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容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谢冬文、被告人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15日至2015年10月21日期间,被告人黎某先后4次向胡某、徐某、王某1等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晶体(冰毒)。具体事实如下:1、2015年10月15日左右的一天下午1时许,被告人黎某与胡某、徐某先后来到华容县章华镇文某租房内,在打牌过程中胡某要黎某给200元的甲基苯丙胺并承诺打牌抽水钱付毒资,被告人黎某把一小包甲基苯丙胺晶体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一粒(麻古)放在桌上之后胡某和徐某边打牌边吸食了毒品。至当晚8时许,徐某将打牌抽水的200元钱给了黎某。2、2015年10月18日下午2时许,徐某、胡某在王某2家打牌,胡某给徐某100元钱让徐买毒品。徐某与被告人黎某电话联系后,约在华容县章华镇城市经典旁巷子口交易。徐某和黎某见面后,被告人黎某给了徐某100元一小包的甲基苯丙胺晶体。徐某说打牌输了钱,100元毒品钱先欠着,并向黎某借了200元钱。3、2015年10月18日晚7时许,徐某来到华容县章华镇文某租房(被告人黎某已在该房内)。晚上11点左右徐某电话联系了王某1到文某租房打牌。打牌过程中徐某要黎某给100元的毒品并承诺打牌抽水钱付毒资。黎某拿了一小包甲基苯丙胺晶体放在桌上。徐某、王某1吸食毒品后,继续打牌并抽了100元钱由徐某给了被告人黎某。4、2015年10月20日14时许,徐某和胡某先后到了华容县章华镇文某租房,徐某要求被告人黎某放200元钱的毒品在桌上,打牌抽水钱付毒资。被告人黎某放了一小包甲基苯丙胺晶体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一粒(麻古)在桌上。徐某、胡某吸食毒品后,开始打牌抽水,徐某将抽的200元现金给了被告人黎某。2016年7月5日8时许,公安民警在华容县章华镇港东路“XX”宾馆3X3房间将被告人黎某查获,当场在其随身携带的黑色手提包中查获甲基苯丙胺晶体两包,净重合计1.49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一包,净重0.986克。法庭上被告人黎某如实供述了贩卖毒品的事实,且自愿认罪。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徐某、王某1、胡某、文某的证言;华容县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说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通话详单、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现场称重笔录、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黎某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7月6日起至2019年9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艳君审 判 员 吴跃华人民陪审员 胡祥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妮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