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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26民初14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26民初1464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现住黑山县。被告高某,男,汉族,地址黑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王立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安 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