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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4民初28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郭庆生与郭俊奇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庆生,郭俊奇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4民初2814号原告:郭庆生,男,195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委托代理人:崔大庆,河北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窦立华,河北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俊奇,男,成年,汉族,住高碑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庆生与被告郭俊奇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庆生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军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苗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