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2民初113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曾祥锁与辽宁乐天超市有限公司、辽宁乐天超市有限公司沈阳和平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祥锁,辽宁乐天超市有限公司,辽宁乐天超市有限公司沈阳和平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11383号原告曾祥锁,男,满族,1989年6月7日出生,住辽宁省西丰县。被告辽宁乐天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华山路33-5号甲。被告辽宁乐天超市有限公司沈阳和平店,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十三纬路38号。法定代表人刘美凤。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祥锁诉被告辽宁乐天超市有限公司、辽宁乐天超市有限公司沈阳和平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祥锁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祥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曾祥锁承担。审判员 耿立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诗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