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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执3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宁夏中远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宁夏中远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宁夏飞马彩色印务有限公司,银川九邦易通商贸有限公司,马立贵,李莉,李克华,金正林,崔华峰,马永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执395号申请执行人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屠国军,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宁夏中远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德胜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马立贵,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宁夏飞马彩色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德胜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军,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银川九邦易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汪红燕,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马立贵,男,1980年1月4日出生,回族,宁夏中远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李莉,女,198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系被执行人马立贵妻子。被执行人李克华,女,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退休医师,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金正林,男,1978年11月12日出生,回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崔华峰,男,197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被执行人马永梅,女,1986年3月4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宁01民初5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承担案件受理费75937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75195元,共计156732元;另由被执行人宁夏中远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宁夏飞马彩色印务有限公司、银川九邦易通商贸有限公司、马立贵、李莉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代偿款8329518.43元及该款项自2015年11月26日至2016年9月30日止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暂未计算)、违约金832951.84元,共计9162470.2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未计算)。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宁夏中远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宁夏飞马彩色印务有限公司、银川九邦易通商贸有限公司、马立贵、李莉的银行存款9162470.27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未计算);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宁夏中远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宁夏飞马彩色印务有限公司、银川九邦易通商贸有限公司、马立贵、李莉、李克华、金正林、崔华峰、马永梅的银行存款156732元;三、若被执行人存款不足偿还之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四、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李莉提供抵押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南街东侧美居华庭3号楼2单元101室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房权证兴庆区字第20130109**号)、马立贵提供抵押的位于永宁县���远镇蓝山帝景三号楼4-502室房屋(房屋产权证号:永房权证永宁字第201302**号)、李克华提供抵押的位于银川市西夏区怀远小区11号楼12号营业房和西夏区同心北街浙商商场浙商公寓2022室房屋(房屋产权证号:银房权证西夏区字第20070024**号、房权证西夏区字第20130218**号)、金正林提供抵押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宁景号楼2单元1号阁楼(房屋产权证号:房权证兴庆区字20120178**号),崔华峰提供抵押位于永宁县望远镇蓝山帝景五号楼2-205室房屋(房屋产权证号:永房权证永宁字第201319**号)、马永梅提供抵押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塞上骄子21号楼3单元602室房屋(房屋产权证号:房权证兴庆区字第20110644**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卢友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云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