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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301执5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贵州林富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XX、岑继秋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林富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XX,岑继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301执533号申请执行人:贵州林富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坪东大道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560925896Y。法定代表人:李先国,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XX,男,1981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兴义市。被执行人:岑继秋,女,1983年8月5日生,布依族,住兴义市,系被执行人XX之妻。本院在执行贵州林富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XX、岑继秋追偿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贵州林富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XX、岑继秋达成执行和解,现申请执行人贵州林富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08月31日向本院撤回对(2016)黔2301执553号案件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2301执5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 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伊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