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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5民初28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安徽省无为县农兴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与周继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无为县农兴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周继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5民初2888号原告:安徽省无为县农兴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法定代表人:林德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云,安徽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继林,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原告安徽省无为县农兴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兴公司)与被告周继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农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周继林给付货款51690元及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参照逾期罚息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粮油收购加工企业。被告于2016年3-4月份向原告购买大糠合计价款51690元整未付,原告经多次催讨无果,致讼。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被告周继林已离开原住址,原告农兴公司不能提供其新的住址,无法查明被告周继林的住址等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安徽省无为县农兴粮油购销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有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仲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蒋晓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