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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2行审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16-96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与蔡庆国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蔡庆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102行审96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长沙市人民东路189号。法定代表人于新凡,区长。委托代理人尹靖,男,汉族,1985年2月27日出生,系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住长沙市雨花区曙光中路248号曙光大邸11栋603房。委托代理人任丹,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蔡庆国,女,汉族,1964年8月26日出生,住长沙市芙蓉区织机街70号。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与被申请人蔡庆国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已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本案已无需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执行员  郑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