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3民初379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被申请人王志平等财产保全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王志平,李翠萍,鄂托克旗开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3799号之二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4区42栋。法定代表人:肖泽甫,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旷子华,湖南广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志平,男,196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被告:李翠萍,女,196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被告:鄂托克旗开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棋盘井镇乌珠尔路西北红绿灯西50米处。法定代表人:王志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志平、李翠萍、鄂托克旗开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照原告中发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16年7月29日作出本院(2016)湘0103民初3799号民事裁定书,但未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现因本院对原告中发公司的起诉裁定予以驳回,故财产保全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财产保全程序。已收取的财产保全费,全额退还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审 判 长 陈 希人民陪审员 孙树霞人民陪审员 吴元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杨 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