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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82执恢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开原市某某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某某,开原市某某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82执恢65号申请执行人:肖某某,男,住开原市。被执行人:开原市某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开原市。负责人:肖某某,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某某与被执行人开原市某某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开原市某某村民委员会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伟学审判员  崔广强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永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