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2执162-2号
申请执行人:闫军,男,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执行人:彭云,女,住安徽省淮南市化机厂。
被执行人:齐斌,男,住安徽省淮南市化机厂。本院在执行闫军与彭云、齐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在银行等部门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据此对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方乃光
审判员 张宏彬
审判员 周 全‘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程晓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