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民初87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鲁家伟与宁波华基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家伟,宁波华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81民初8785号原告:鲁家伟,男,196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余姚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科杰,浙江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楼赞赞,浙江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华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南滨江路168号国际大厦901室。组织机构代码:73017610-4。法定代表人:赵东风,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鲁家伟与被告宁波华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基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家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楼赞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基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鲁家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华基公司协助原告鲁家伟办理位于余姚市海景豪庭403室的房产过户登记手续;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9年12月2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将余姚市海景豪庭1幢403室出售给原告,价款为2038483元。被告承诺于2010年7月31日前,取得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交给原告。原告自行办理该商品房转移登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分别于2009年12月2日支付房屋首付款628483元,于2009年12月7日以银行按揭方式支付购房款1410000元。但之后由于种种原因,该房屋一直未能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双方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一直未履行将房产过户给原告名下的义务,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被告华基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商品房买卖合同1份;2.商品房预售专用收款收据2份、《贷款合同》及借款借据各1份;3.余姚市不动产登记情况证明1份。被告华基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质证权利。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构成要件,本院均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12月2日,原告鲁家伟(××)、被告华基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所有的位于余姚市城区海景豪庭1幢403室房屋一套,建筑面积为169.45平方米;单价为12030元/平方米,总价2038483元;付款方式为××在2009年12月3日前首付房款628483元,按揭房款1410000元,××通过银行按揭付款方式支付给××……;××承诺于2010年7月31日前,取得前款规定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交付给××。××自行办理该商品房转移登记手续等。原告分别于2009年12月2日、2009年12月7日向被告支付购房款合计2038483元。另查明,涉案的房屋现登记在被告华基公司名下,已经于2014年8月22日被余姚市人民法院查封,查封文号为(2014)甬余立预字第235-1号。后于2016年8月4日被余姚市人民法院查封,查封文号为(2015)甬余执民字第4202-2号,现涉案房屋仍处在查封状态。本院认为,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产不得转让。原告起诉要求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因涉案房屋被法院查封,也即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受到限制,在该限制没有解除之前,本院难以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请,故对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华基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并不影响本院依法作出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鲁家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鲁家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7×××92,开户银行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局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一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唐 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郑璐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