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022民初30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倪君锁与章思军、杨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君锁,章思军,杨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2民初3043号原告:倪君锁,男,198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被告:章思军,男,198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被告:杨委,男,198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原告倪君锁与被告章思军、杨委民间借贷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受理后,由于原告倪君锁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倪君锁负担。审 判 员 章惠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奚聪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