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2民初30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倪君锁与章思军、杨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君锁,章思军,杨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2民初3043号原告:倪君锁,男,198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被告:章思军,男,198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被告:杨委,男,198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原告倪君锁与被告章思军、杨委民间借贷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受理后,由于原告倪君锁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倪君锁负担。审 判 员 章惠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奚聪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