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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2民初4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成都市龙泉驿区同安街道办事处明星花苑第三届业主委员会与陈福荣、郭丽华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龙泉驿区同安街道办事处明星花苑第三届业主委员会,陈福荣,郭丽华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2民初448号之一原告:成都市龙泉驿区同安街道办事处明星花苑第三届业主委员会。委托代理人:陈奎,四川聚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福荣。被告:郭丽华。原告成都市龙泉驿区同安街道办事处明星花苑第三届业主委员会与被告陈福荣、郭丽华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原告成都市龙泉驿区同安街道办事处明星花苑第三届业主委员会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龙泉驿区同安街道办事处明星花苑第三届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计1000元,由原告成都市龙泉驿区同安街道办事处明星花苑第三届业主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杜蓉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琴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