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27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张卫东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卫东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527刑初118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卫东,男,1976年03月1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小学文化,无业,住贵州省毕节市。现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05月11日被赫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曹鸿猷,贵州创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以赫检公诉刑诉(2016)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卫东犯抢劫罪,于2016年07月0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07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于2016年09月27日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遵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卫东及其辩护人曹鸿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9日前的数月,陈某2(已判刑)、周某1(已判刑)编造赫章县深山中一老太太有“财宝”,使用化名与一名在北京自称高学干的人联系,高学干又通过任某联系被害人白某等人来赫章与陈某2、周某1编造的老太太交易“财宝”,后白某和黄某、刘某3、任某、陈某1、张某2、刘某1、高学干、伊某等一行9人于2014年12月18日到达赫章县城关镇蒂雅商务宾馆。陈某2、周某1与白某、高学干等人在蒂雅商务宾馆会面,并向高学干等人谎称要见老太太得到其“财宝”,要按照“家规”给老太太现金人民币369,000元。2014年12月19日,经张卫东电话通知,周某3(已判刑)驾驶自己的一辆车牌号为贵F×××××的夏利牌N5型汽车搭载张某3(已判刑)和周某2(已判刑)从毕节市七星关区杨家湾镇到赫章县平山乡林场326国道哨上往平山的路边与被告人张卫东及张某1(已判刑)会合后,共谋待陈某2、周某1将白某等人骗到平山乡后以威胁、恐吓的方式让白某等人交出钱财,之后张卫东、周某3分别驾车搭载张某1、张某3、周某2到达张卫东、张某1、陈某2、周某1事先预谋、踩点确定的作案地点即平山乡呆梅沟隧道旁的公路边,途中周某2用张卫东的刀砍了两根木棒,然后五人全部进入呆梅沟隧道内埋伏等候。2014年12月19日白某凑齐369,000元现金后,按陈某2、周某1的要求将现金用黄布、红布包裹,装在一黑色双肩背包内,当日下午白某带着该背包和高学干、刘某3、伊某、陈某1、张某2一起在陈某2、周某1的带领下,来到赫章县平山乡找陈某2、周某1编造的老太太做交易,几人到达赫章县平山乡呆梅沟隧道口时,陈某2和周某1称老太太只愿意见白某、刘某3和高学干三人,后白某、刘某3、高学干三人便随陈某2、周某1进入隧道。在隧道中陈某2、周某1让白某要按“家规”办事先交钱,白某见状不对欲退出隧道,陈某2便将事先联系好并埋伏在隧道中等候的张卫东、张某1、周某3、张某3、周某2喊出来,陈某2、张卫东、张某1等人便和白某拉扯,强行夺取白某装钱的背包,白某将背包抱在怀中并俯卧扑倒在地,陈某2、张卫东、张某1等人仍继续强行夺取装钱的背包,并将背包的背带拉断,陈某2喊张某3将背包抱走,张某3和周某2轮换抱着背包跑出隧道后,张某3将背包放在张卫东驾驶的汽车后备箱内,其余几人也先后跑出隧道后,七人分乘张卫东、周某3驾驶的车辆逃至毕节市七星关区杨家湾镇,张卫东分别给周某3、张某3每人2,000元,给周某2800元的辛苦费,抢劫所得余款被张卫东携带逃走。被抢后刘某3、白某、高学干先后走出隧道,刘某3突发疾病死亡。经贵州省赫章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死者刘某3为非暴力性死亡。被告人张卫东于2016年05月11日上午07时许,通过电话联系赫章县公安局结构派出所民警,说明其投案自首的意愿,并在毕节市七星关区招商花园沃尔玛超市门口指定地点被赫章县公安局结构派出所民警带至赫章县公安局调查处理。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卫东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及照片证明,本案现场位于赫章县平山乡双塘村大地组容家屋基隧道,该隧道北出口为赫章县平山乡双塘村方向,隧道南出口为赫章县平山乡呆梅沟方向。中心现场位于隧道北口和隧道内。从赫章县平山乡双塘村进入现场,在隧道北口方向距隧道口25.5m的斜下坡地面发现一具男尸;该隧道为人工开凿的石山隧道,用于引水和人工通行,隧道全长670m,宽为1.7m,高为1.8m;从隧道北口进入隧道内,沿着隧道由北至南进行勘查,隧道内在距离隧道北口49.8m处的靠东面隧道壁发现一根直径0.04m,长为0.9m的木棒;在距离隧道北口74.7m处的地面发现一个装有桂圆(水果)的红色塑料袋,两条长为0.4m的黑色背带,红梅牌、银象牌、泰山牌共三条香烟,一包面条,一个长为0.4m宽为0.29m为撕破状的黑色包及一个红色印泥;在隧道内距离隧道北口78m处的地面上发现一捆散落的黄色烧香;隧道内在距离隧道北口89.6m处的靠东面隧道壁发现一根直径0.04m,长为0.8m的木棒;在隧道内距离隧道北口214.9m处的地面上发现一包未启封的烧纸;在隧道内距离隧道北口286.3m处的地面上发现一个装有苹果和香蕉的白色塑料袋。经勘查,其余未见异常。2.(赫)公(司)鉴(法尸)字(2014)106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证明,死者刘某3为非暴力性死亡。3.成都市西区医院住院病人出院病情证明书证明,刘某3案发前生病住院的治疗情况。4.赫章县公安局出具的死亡证明材料证明,刘某3于2014年12月19日下午18时许在赫章县平山乡双塘村死亡。5.毕节市七星关区火葬场遗体火化证明书证明,刘某3的遗体已于2014年12月23日火化,骨灰已由其家属领走。6.到案经过证明,2016年05月11日上午07时许,张卫东向公安机关打电话说明其愿意投案自首,随后公安机关民警在毕节市七星关区招商花园城沃尔玛超市门口指定的地点将其带至赫章县公安局调查处理。7.扣押清单及照片证明,赫章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于2014年12月24日扣押物品持有人为周某3的一辆车牌号为贵F×××××的夏利牌N5型汽车(含机动车行驶证一个,车钥匙一把)。8.查询财产通知书及账户明细单、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回单证明,刘某3、白某、伊某、冷凤珠等人的账户资金流转情况。9.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张某1从一组12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张卫东是参与作案的人。10.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张某1、周某3、张某3、周某2、周某1分别带领公安民警指认了作案地点的方位情况。11.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张卫东出生于1976年03月17日。12.(2015)黔赫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书及(2015)黔毕中刑终字第340号刑事裁定书载明,该抢劫案的其他行为人陈某2、周某1、张某1、张某3、周某2、周某3均已受到刑事处罚。13.被害人白某的陈述证明,他和刘某3是2002年做生意认识的,刘某3是北京人。案发两个月前刘某3让白某帮忙搞些美金,用美金来搞项目投资。案发半个月前白某给任某讲刘某3要搞美金的事情。任某五六天前给白某打电话讲任某赫章的一个朋友的母亲有美金,叫过来看一下。当时白某在西安和刘某1、伊某、张某2及她老公在一起,白某就叫任某和他那个朋友到西安来一起去找他那个朋友的母亲。在西安白某一行人和任某及他的那个朋友见面后就开商务别克车从西安到赫章。到赫章后的第二天上午十一点,有两个女的来找任某和他那个朋友,那两个女的走了以后,任某和他那个朋友来给白某等人讲,那两个女的是他朋友的母亲养大的,她们讲任某的那个朋友的母亲住在山上,她们会派人送一箱美金下来给白某等人验货。白某联系刘某3,让刘某3过来验货,刘某3讲已经出院从成都坐飞机来毕节。12月18日,白某到毕节机场接到刘某3,当时和刘某3一起的还有个姓黄的女人,接到刘某3以后就回到赫章。任某给他们讲老太太(任某朋友的母亲)明天早上会派人送一箱美金来给他们验货。12月19日早上,任某就来跟他美金不送下来验了,要他们准备三十六万九千元给老太太,陈某2会派人下来带路的,早上十点,任某来讲,带路的那两个女的中午要来了,叫准备好现金。刘某3讲身上没有钱,叫白某替他准备点钱,白某向其爱人冷凤珠打电话让她打钱过来,冷凤珠就分别打款到白某工商银行十万元,伊某工商银行十万元,刘某3建设银行十万元,刘某3农业银行账号五万五千元,后来钱不够,白某又喊冷凤珠往刘某3的账户打了一万二千元,白某从自己钱包里拿了两千元,凑成了三十六万九千元。白某拿钱回到宾馆,那两个女的讲给老太太的钱要用红布、黄布包起才好,她们拿出布来,白某就把钱从包里拿出来,放在床上,用她们带来的布包钱,黄布包在里面,红布包在外面,白某自己背钱。当天下午三点过大家就上山去了,当时有白某和伊某、刘某3、任某的朋友四个和那两个女的去,到平山高速出口下去,他们开车来到一个山洞边。那两个女的讲开车的伊某不能进去,伊某就在车上等,白某等三人就和那两个女的一起进洞里面去,进洞时年纪小的一个女的走在前面,姓李的走在第二,刘某3走在第三,高的女的走在第四,白某走在最后,进去以后七八十米远,那个高个子的女的叫白某他们在原地等,她进去拿电筒。她进去没几分钟,拿着手电筒和四个陌生男子就过来,然后她就带着四个男的开始抢白某背钱的包,当时他们当中有一个男的从白某的后面拽白某的背包的带,把白某的包带拽下手腕来,白某就把包抱在怀里,扑在地上,这时候另一个男的过来用脚踹白某的腰,高的那个女的抱住白某的脚,用力来拽白某的包的另外一支背带,把背带拽断,后来白某怕他们有刀,就自己放开了,他们就把装钱的包抢走了,当时刘某3拦到他们没有拦住,刘某3就跑出去了。白某退出洞来,看到刘某3斜靠在洞边的坡上,他只跟伊某讲一句,里面有抢钱的,然后就不说话了,任某的那个朋友在白某身后没几分钟就出来了,白某就打电话给姓黄的女人,叫她喊救护车,救护车来了以后,刘某3已经死了。白某的三十六万九千块钱全部被抢去了,被抢走的钱好多都是面值50元、20元和10元的。14.证人高学干的证言证明,他使用的身份证是别人的,身份证上的名字叫李海棠,朋友还叫其李中华,他来赫章找他母亲,是XX给高学干说她是高学干母亲养大的,XX打电话给高学干说高学干母亲急着要下山,叫高学干带369,000元来赫章接他母亲,平时XX一直和高学干电话联系。2014年12月16日凌晨1时小白、任某、陈某1、小叶、张某2及另一个人和高学干共七个人来赫章县城关镇帮高学干找他母亲。刘某3是任某和小白打电话约来赫章的,和刘某3一起的还有一个女的。到赫章后,高学干打电话联系XX,XX带起小李于12月17日10时许来到高学干等人住的宾馆。XX说一定要带上369,000元才能见高学干母亲。小白把369,000元全部准备好了,高学干等人于2014年12月19日15时许一起去平山乡,XX和小李带着高学干、小白、小叶、任某、陈某1、张某2一起去平山乡的一个山洞里,进山洞去的只有高学干和小白、刘某3三人。高学干等三人和XX、小李进山洞去三十米远后,遇见六个陌生男子,这六个男的和XX、小李把小白的钱抢走了。钱被抢走之后,高学干就出山洞来,抢钱的那几个人往相反方向跑了。高学干出洞来的时候,刘某3躺在地上昏去了,然后高学干他们打110报警,打120急救。高学干等人带钱去山洞,钱是送给老太太(即高学干的“母亲”),给老太太换“国际依据”,“国际依据”是刘某3要,钱是小白的。“国际依据”指的是几个国家结账的依据,是XX对刘某3说老太太手里有“国际依据”。“国际依据”在老太太手里是XX说的,刘某3拿“国际依据”到国际上去结算,能得到很大一笔钱。高学干平时都是和小云联系,案发二十多天前,高学干从遵义开车到赫章,在赫章县城关镇见过小云和小李,谈过老太太手里有“国际依据”要369,000元。15.证人任某的证明,2014年12月14日,任某和陈某1、李海棠在北京良乡张老师家里,李海棠说他在贵州找到他亲生母亲了,他母亲给他留有三箱美金,让任某等人和他一起到贵州来拿。任某电话联系白某,因为白某认识相关部门的人,能办成这个事情。任某和李海棠、白某、伊某、陈某1、张老师及一个姓刘的胖子等人开车到赫章。12月18日在赫章白某联系刘某3来赫章,当天下午刘某3从成都赶到赫章。任某等人住在赫章工商银行上面的宾馆里后,来了两个贵州的姑娘,李海棠告诉任某等人这两个姑娘是他母亲的养女,来接他去见母亲的。19号的早上9点过,李海棠对任某说,要给他母亲369,000元的红包,然后任某又去对白某说了要红包的事情,白某同意之后就去弄钱了。李海棠18号买了3条烟,一捆挂面、还有衣服和鞋,到19号下午1点半左右,白某准备好了369,000元现金,按照这两个贵州姑娘的要求,先用黄布包一层,然后又用红布包一层,当天15点左右,贵州的这两个姑娘和李海棠、白某、刘某3、伊某、张老师、陈某1一行8个人就开车去见老太太。大概过了一个半小时左右,白某打电话给任某,说老刘出事了,钱被抢走了,赶紧叫救护车。贵州的两个姑娘是李海棠联系的,一个穿红色羽绒服,自称名字叫李燕,另外一个穿白色羽绒服,大概有1.55米左右。任某听姓黄的女的说,刘某3患有心脏病和胆结石,刚从成都出院。16.证人伊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2月15日伊某自己和白某及一位姓刘的胖子一起从北京到西安,当时是白某告诉伊某他要到西安办事,让伊某给他跑一趟长途。17日11时许伊某等人接到四个人,一个姓任,一个姓李的,另外一男一女不知道叫什么。18日凌晨3时许伊某等人到赫章,中午住到工行上面的宾馆里,当天到毕节机场接刘某3和一位姓黄的女的到赫章,晚上所有的人都住在一起。第二天12时许白某让其老婆冷凤珠往伊某工行的卡上打了十万块钱,13时许白某就和伊某去把卡里的十万块钱提出来,后来白某又让他老婆往刘某3的两张卡上打钱,一张农行,一张工行,后来刘某3又和白某去银行提钱,后来姓李的那个联系了两个女的就带着伊某等人到案发现场那里去了,当时那两女的带着伊某等人往山洞里走,到了山洞口,那两个女的不让伊某进去,伊某就在洞外等着,姓李的男子、刘某3、白某和那两个女的一共五个人进洞。过了五六分钟,刘某3就跑出来了,当时他脸色苍白,说一句里面被抢了。可能过了两三分钟白某就出来了,满身是泥,他说他被人抢了,大概又过五六分钟,姓李的就出来了,伊某等人看见刘某3脸色苍白,就给刘某3吃了十颗速效救心丸,还掐刘某3人中,但是没有什么反应,后来120的去了,检查之后就说刘某3已经死了。17.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明,陈某1等人到赫章后,12月18日高学干打电话通知陈某1等人有两个女的来到酒店,说是有一个110多岁的奶奶要见他们,说好19日再去,定好最多去三个人或者五个人。19日白某准备了369,000元现金用黄布包起放在双肩背包里,钱是白某背起的,陈某1和白某、张某2、高学干、姓刘的、还有一个是给白某开车的人一共是六个人,加上高学干通知来的那两个女的一共八个人到平山乡的一个山洞里去,到山洞下面的车路那里还走十多分钟的小路才到山洞那里。在山洞口,那两个女的点名叫白某、高学干、姓刘的他们三个人一起进洞里去,陈某1和张某2及开车的那个人在洞口边。他们进去十来分钟后姓刘的那个人跑出来说钱被抢了,说完话就倒在地上昏过去了。陈某1等人就对姓刘的施救,陈某1帮他掐人中的时候发现鼻子里面有血流出来,不是很多。过了三分钟左右白某就出来了,白某出来看见姓刘的倒在地上,就参与救姓刘的,又过了五分钟左右高学干才出来。18.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明,2014年12月19日16时许,一个叫小云和一个叫小李的女孩到张某2等人住的宾馆找他们,带他们去找和他们一起的穿绿衣服的老人的母亲,于是张某2一行六人就跟着那两个女孩开车来到平山乡双塘村的一个隧道外面,当他们到达这个隧道洞口的时候,那两个女孩让刘某3、小白和穿绿衣服的那个老头和她们二人先进去见老人。老人同意了才让大家进去,于是张某2等人就在外面等着。当他们一行人在洞里走了约十分钟左右时,张某2等人就听见洞里面传来争吵声,过了一会儿先进去的那个刘某3跑出来坐在洞口的石头上说有人将他们身上带的钱抢走了,又过了一会儿小白也跑出来了,浑身是泥,他说他们的钱被人抢走了,正好小白出来的时候张某2看见刘某3倒在地上了,就叫小白快过来将刘某3扶起来,后来知道刘某3心脏不好就将他平放在地上,小白就打电话报120后就开车去平山路口接120的车。刘某3有心脏病是2014年12月18号吃饭时他自己说的。19.证人黄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2月18日,刘某3说要到毕节这边来见白某,当天下午17时45分,黄某和刘某3坐飞机到毕节后,白某和另一个叫胖刘的人开车到毕节接他们,然后到赫章的一个宾馆,和刘某3住一个房间的是驾驶员小伊。第二天下午1点半左右,小伊和白某去取了一次钱,后来刘某3又去取了一次钱,总共取了三十六万九千元,数钱的时候黄某在场。数完钱之后,从他们谈话的内容中,黄某听出他们是要去山上。走的时候是白某背钱,黄某送他们到宾馆大门上车后,看见有两个女的也上了他们的车。下午17时许,白某打电话给黄某称钱被抢了,刘某3躺下了,叫赶紧报120。黄某报了120之后和救护车一起到了现场。到现场后,医生说刘某3大约死了40分钟左右了,黄某就打110报警。黄某听白某说在刘某3死亡的那里的一个山洞里被人抢了,其中和他们坐车的那两个女的也动手抢了。2014年12月6日刘某3在成都生病住院,一直住院到12月15日。平时发现刘某3有胆结石,2014年12月6日我和刘某3到成都西区医院做专项检查,当时怀疑有心脑血管病,致使血压有点高,有170至180,确诊是胆结石,就在成都西区医院住院。20.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明,刘某1自己是搭乘白某等人的顺风车去重庆的,他们到赫章有事,她就和白某等人一起到赫章来,住在蒂雅商务宾馆。2014年12月19日下午17时许,姓黄的大姐敲她的房门,说刘大哥病倒了,赶紧跟着120的车去抬人,她就和黄大姐一起打车到野马川收费站,在那里遇到了白某的车和120的车,一直到了现场,大夫检查了刘大哥之后说人已经没有生命体征了,之后刘某1和医生就一直在那里守着,白某他们就报警了。21.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他在赫章县人民医院急诊科从事120救护工作。2014年12月19日接到急救电话后,他们晚上七八点钟左右到达平山乡后山的一个山洞下面的坡上,看到一个中年男子平躺在坡上,已经没有生命体征了,那个中年男子旁边的一个中年妇女打电话报110讲被抢劫了。22.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明,他是刘某3的次子。他父亲刘某3在成都西区医院住院检查有心脏病、胆结石、高血压,是2014年12月5日住院的,他从北京赶到成都医院去看望,后来确诊是胆结石。他作为死者的孩子,不要求公安机关做尸体检验,但刘某3鼻孔里有血,鼻梁有淤青,右膝盖有外伤,要求从严追究作案人的刑事责任。23.证人周某1的证言证明,2013年腊月,陈某2到周某1家麻将馆打麻将,两人就认识了。案发前的两三个月前陈某2对她讲带她去做生意,陈某2讲冒充一个老太太,说这个老太太有黄金、乌金等宝藏,事实上这个老太太是不存在的。陈某2给了她一张电话卡,教她用这个卡的电话号码化名XX和一个叫“三叔”的人联系,将对方骗到赫章来做交易。“三叔”等外地人来赫章之前,在电话里问过周某1,他们来见老太太,跟老太太把美元、乌金、黄金、取款的功能章等东西拿来,要些什么当年的规矩,也就是老太太当年定下的家规,只有按家规来办事才能对得起以前死去的姐妹,这些周某1问陈某2要怎样做,陈某2讲要“三、六、九”,跟他们讲,他们懂的。然后周某1就跟这个“三叔”讲了,“三叔”讲没问题。陈某2讲“三、六、九”就是叫那些人拿三十六万九千元来给老太太。“三叔”等外地人来赫章后,陈某2、周某1带外地人去平山的头一天,她们在外地人住的宾馆里,背包的外地人拿出一些美元之类的东西给陈某2看,陈某2讲这些东西山上都有的,“三叔”在旁边也给背包的那个外地人讲陈某2说的这些都是事实。背包的外地人就相信了,背包的外地人和“三叔”就到另一间房和另外一些外地人商量了半把个小时,周某1和陈某2过去问“三叔”是怎样安排的。“三叔”讲还有一个老爷子要坐飞机过来,等那个老爷子过来再说,陈某2、周某1两人就从宾馆里出来了。第二天中午“三叔”打电话给周某1讲都准备好了,周某1和陈某2就到宾馆来见他们,当时陈某2叫外地人用红布把钱包好放在背包里,这些是当时陈某2跟外地人是讲过的。钱是外地人到外面去取的。当天周某1、陈某2和外地人上车前,陈某2打了一个电话给张卫东。周某1和陈某2、“三叔”、“老爷子”等一共八个人上了车,周某1和陈某2带他们来到后山的一个隧道门口,陈某2给他们讲庙子在隧道里,陈某2一个人先进洞去,五六分钟后陈某2拿起一把香出来,她给每人散了三炷香,周某1自己也在洞口边跪了一下,陈某2就喊“老爷子”、“三叔”还有背包的那个外地人进洞去。周某1和陈某2及他们三个外地人一起进去,进去走了两三分钟后,周某1在后面走起,陈某2就喊“三叔”把香烛拿过去,“三叔”就拿起香烛去洞里磕起头进去了,陈某2又喊背包的那个拿起香烛进去,背包的男的讲没见到老太太,他们不进去了,他就开始往外面退,陈某2跑到背包的那个男的后面,她讲到这里了就要进去见一下“老太太”,要按规矩办事,背包的男的还往外面退,陈某2就拦住他并开始喊“保安”,张卫东就从洞里第一个跑出来,往周某1等人来的洞口边跑,张某1是在张卫东后面跑出来的,张某1把周某1拉到他的后面,叫周某1快走,周某1就顺着往洞里面走。当时周某1和陈某2将“三叔”等人骗到洞里后,周某1喊他们把钱给她,他们不拿,这时张某1、张卫东等五个人就出现了,张某1、张卫东等人不知是谁就说既然到这里必须把钱留下,对方见人多,就被吓到了,把钱递过来,对方就向洞口跑了,钱得到之后周某1等人就从另外一个洞口跑了。跑出洞口之后,周某1、陈某2、张某1和张卫东坐一辆车,另外三个人坐一辆车,直接跑到杨家湾,第二天就被抓了。当时上陈某2的车后,陈某2当着张卫东、张某1和周某1讲,这钱暂时不能动,过一段时间再说,钱直到他们被抓都没有分。但案发当晚,周某1等人到杨家湾张卫东的二哥家,他二哥家当时没有人在,张卫东当着大家的面数了一下外地人包里的钱,一共有369,000元钱,票面五元的、十元的、二十元的、五十元的,一百元的都有,钱数了后由张卫东保管。把外地人带到隧道去之前,陈某2带着周某1、张卫东和张某1一起去看过隧道,陈某2就喊周某1骗外地人说平山隧道那里有庙,叫周某1和她一起把外地人骗到那里。24.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明,2014年12月19日前的半年左右,张卫东、陈某2、周某1和张某1自己在陈某2家屋里,陈某2给他们讲,可以通过联系人来做生意,把对方带上山到庙子里或洞里去见一个编出来的不存在的老人,叫那些人拿红包给老人,然后找机会把红包拿走后大家分掉,周某1听了以后就讲她跟陈某2学一下。一两个月前,陈某2问张某1哪里有一个好一点的庙子,张某1讲平山后面有一个山洞,陈某2讲洞也可以。后来周某1在家里给张某1讲,过几天有一些人要来做生意,是她联系的。12月,不是17日就是18日的早上八九点钟,张某1和周某1、陈某2、坐由张卫东驾驶的一辆红色轿车到平山后山去看了一下那个洞,陈某2讲这个洞还可以。当时陈某2讲她和周某1带外地人从平山后山的那边洞口进去,叫张某1和张卫东从另一边进洞帮她们壮胆,她和周某1想办法把红包拿到手。张某1等人讲如果外地人反悔不拿红包,就站出来和陈某2、周某1她们对外地人讲,到这里就要听“家规”,听这里的“规矩”,大声吼外地人几下。“家规、规矩”的意思张某1自己不太清楚,是陈某2她们编来忽悠人的。周某1和外地人联系的号码是陈某2给的,陈某2教周某1用电话和外地人聊天,称带那些外地人到山上去找一个老人,让那个老人带他们去寻找宝藏,那些外地人就来了,还说要送给三十六万九千元钱给山上的老人,老人才会带他们去寻找宝藏。2014年12月19日早上10时许,周某1告诉张某1,做生意的人来了,她要去见那些人,叫张某1等她电话。后来是张卫东打电话给张某1,说在岗亭那里等张某1。陈某2打电话告诉张卫东,叫张卫东等人到平山洞那里等她们,称她和周某1与几个外地人在一起,已经准备出发。张某1、张卫东驾驶一辆红色的轿车就先到那个洞里等她们,张某1、张卫东以及张卫东喊去的三个人在一个叫哨上的地方相遇,那三个人张某1不认识,他们三人也是开一辆轿车,然后张某1等人开车一直到洞口,穿过隧道来到另一边洞口等着陈某2她们。四点半左右,陈某2打电话给张卫东说他们要到了。后来张某1等人看见她们和那几个外地人到了隧道下面,张某1等人退到隧道里面躲藏等他们。周某1和陈某2她们上来之后,叫几个外地人先磕头,磕完头后,陈某2和周某1就带着外地人进洞来,在洞里张某1听到陈某2叫那些外地人拿红包来祭奠老人,当时张某1看到一个外地人将一个背包背在他胸前。陈某2就给外地人讲里面的“保安”来了,张某1等人就跟着张卫东过去。张卫东喊来的其中两个男子过去拿着红包就跑了。张某1等七人拿到钱之后就一起跑上了车,直接到了毕节杨家湾。到了杨家湾以后,张卫东、周某1、陈某2和张某1共四人在一起打开包来数,包里装了369,000元钱,数钱的地方是在一间平房里,是张卫东开的门。当时没有分钱,但后来在吃饭的时候,张卫东从包里拿了一些钱分给他喊来的那三个人,叫那些人先拿去用。当晚张卫东骑着摩托车离开过,到了第二天也没有和张某1等人提钱的事,中午张某1等人准备坐车到毕节时就被抓了,张卫东当时逃脱。当天张某1一行人在去隧道的路上,有两个人捡了两根一米左右长的木棒拿着去,但没有使用,后来离开的时候扔在了隧道里。张某1等人去那么多人的目的是为了让那些外地人害怕,然后将红包给张某1等人。张某1他们这帮人是以陈某2为首,这个事情是陈某2拿主张的。在平山林场张某1听见张卫东喊来的那三个人说如果对方不拿就打他们几下。25.证人张某3的证言证明,2014年12月19日下午两点左右,张卫东打电话给他,叫他和周某2过去一趟,张卫东说周某3开车到田坝接他和周某2,他和周某2走到田坝路边上了周某3的车。到平山最上面有个大弯的地方,张卫东和张某1在那里等他们,张卫东开着一辆红色的长城牌轿车。张卫东开着车领着他们到了平山林场的公路边,在那里的时候,周某2拿了一把刀去砍了两根木棒,张某3听见张卫东和张某1谈论要拿什么东西卖给什么人,但其实没有什么东西,是骗那些人的,还说那些人来了之后,要先在洞口烧香,“老太”说要先进洞去就要先把红包拿给“老太”,才让他们进去看东西。张某3等人在林场里等了一个多小时,然后张卫东又开着车子带着张某3等人到一个有隧道的地方去,隧道离公路边有段距离,下车之后,张某1带着张某3和周某2先去隧道里,张卫东和周某3停好车后,提着木棒跟着去了隧道里,把木棒放在隧道里。张某3等五人就到另一边的洞口等了个把小时,张卫东和张某1就喊张某3和周某2进洞去看一下从一边的洞口能不能看到另一边洞口,张某3自己和周某2就进去了,过了二十分钟左右,他们二人听见张卫东这边有吵闹声就跑过去了,还没有到张卫东等人身边就看到几个人推过来拖过去的,还抢包包,赶到旁边的时候,张某3看见张卫东挡着一个高个子男子,周某3和张某1把另外一个男的摁在地上,周某2也过去帮周某3摁住那个男的背,当时有一个包掉在地上,陈某2喊他赶快把包捡起跑,张某3捡起包就跑了,和陈某2的那个女的跑在张某3前面,陈某2也跟着张某3跑,周某2后来追上他,因为包可能有十多斤,张某3累了就将包给周某2拿了几分钟,后来周某2又拿给张某3,张某3跑到车子边时,张卫东等人也赶到了,然后张某3把包放在张卫东车的后备箱里,和周某2去坐周某3的车,其他人坐张卫东的车,张卫东开车朝前领着周某3等人回到杨家湾街上后,张卫东打电话喊张某3买鸡到张某3家杀吃,张某3等人就在街上买了鸡就直接回张某3家了,张卫东们过了个把小时左右才到张某3家。张卫东在张某3家给张某3、周某2和周某3每人两千元钱,但当时只给周某2一千元,扣了一千元,因为张卫东怕周某2吸毒,吃完饭后就到张卫东家二哥张卫忠家去玩。在林场里的时候,张某3听张某1和张卫东谈话的意思,是要告诉陈某2她们带来的人,洞里有个老太太,要先给老太太红包,老太太才拿东西给那些人看,老太太和要拿给那些人看的东西都是张卫东们编假话骗人的,如果那些人相信,愿意拿钱就拿,不拿就算,不能硬抢。张卫东对陈某2说,他们愿意拿就拿,不愿意就算了。当时张某3拿走的包是黑色的,当时包上的带子是被拉断的,在隧道里张某3只看到周某3、张某1、张卫东和背包包的外地人抓扯,周某2在张某3前面跑过去帮张某1他们的忙,后来包包被扯落在地上,陈某2喊张某3捡起走,张某3就捡起走了。当天张卫东和张某3他们在平山会合那里,张某3听到张卫东跟周某3讲如果成功的话,分点辛苦费费给张某3他们。26.证人周某2的证言证明,2014年12月19日下午两点钟,张某3对他说过那边有点事,二人走到田坝坐周某3开的车去平山,快到平山有个洞的那里时,遇到张卫东和一个叫帅哥的,叫周某2等三人参加去骗人,骗一些外地人,这些外地人是一个叫陈某2和另一个女的用电话联系来的,一会儿陈某2和那个女的把外地人从洞的那边带过来了,安排周某2在洞中间站起,周某2按照安排站在洞中间,站了一二十分钟后,陈某2和另一个女的还有张某3就喊走了,周某2他们就各自往哨上这边的洞口跑。周某2看见张某3手里拿着抢来的包,跑不动了,他就从张某3手里把包接过来,要出洞口的时候又把包还给了张某3,到车边时,张某3把包放在了张卫东的车上,周某2自己和张某3坐着周某3开的车回到杨家湾后就回家了。当天晚上周某2来到张某3家,见着白天参加抢劫的这些人一起在张某3家吃饭,吃完饭后张卫东说一人拿两千块钱给周某2他们用,但当晚只拿了八百元钱给周某2,这八百元钱全部被周某2用来买白粉吃了。周某2进洞之前在山上用张卫东车上的一把刀砍了两根木棒,木棒被其他同行的人带进洞去的。当时周某2等人在平山和张卫东会合后,在洞里张卫东、周某3、张某1他们三个将外地人钱抢了。当天参与的人有周某2自己和张卫东、周某3、张某1、张某3、陈某2、张某1的媳妇。张某3还有一个名字叫张志军。27.证人周某3的证言证明,2014年12月19日14时许,他在杨家湾接到张卫东的电话,叫他开车到杨家湾镇站坡村田坝组搭载张某3和周某2到赫章县平山乡哨上,张卫东已经联系好张某3、周某2二人等他,张卫东在平山哨上的路边等周某3、张某3和周某2。随后周某3自己开车去接到张某3和周某2到平山乡的哨上与张卫东会合,当时张卫东开着一辆红色轿车和张某1在公路边等他们三人。见面之后,张卫东告诉他们,陈某2和张某1家媳妇骗了几个外地人过来,说这边有一批宝藏,叫那些外地人拿钱过来交易,那些外地人已经拿着钱和陈某2她们过来了,张卫东、张某1要去骗那些外地人的钱,叫周某3等人去壮胆,让对方害怕,把钱拿给陈某2她们。周某3等人在林场上待了一两个小时,张卫东、张某3和周某2用张卫东的刀去砍了两根木棒,当时张卫东说,拿木棒去威胁那些人。下午四点过,张卫东就带着周某3等人到平山乡后山的一个隧道里,在隧道里等了一小时左右,在隧道口看到陈某2、张某1的媳妇和五个外地人来了,周某3等人就退到隧道里躲起来。陈某2他们到隧道口,有一个外地人在隧道磕头,陈某2就进来和张卫东接头,讲了几句话,点着几炷香出去了,然后陈某2和张某1的媳妇带着三个外地人进隧道来,陈某2和张某1的媳妇就对那些外地人说:“你们把东西拿给我,我拿去给老太,然后从老太那里把东西拿来给你们。”那些外地人没有拿东西给她们,然后双方就闹起来了,周某3等人就围过去,张卫东和张某1走在前面,周某3到的时候,看见一个抱着包的外地人坐在地上,那个外地人看抢不过,怕周某1他们,就没有反抗了,张某3和周某2就过去从那个外地人的身上把包拿走了,后来上车时候是张某3把包放在张卫东车上的。出隧道之后,周某3去开车,张某3和周某2也上了他的车,其他四个人坐张卫东的车,一起回到杨家湾田坝,晚上又全部到张某3家吃饭,吃完饭后,张卫东给了周某3、张某3和周某2三人每人两千元钱,然后大家就到张卫东二哥张卫忠家去玩,到了第二天早晨七点过钟的时候,周某3开着车离开了。张卫东开的是红色的长城牌轿车,他说是陈某2买的,周某3开的是自己的一辆灰色夏利车,车牌号是贵F×××××。当天在隧道里周某3看到张某1、张卫东和拿包的外地人抓扯,陈某2、张某1家媳妇小周也和外地人抓扯。张卫东和张某1把那个带包的外地人摁扑在地上,张某3和周某2才去拿包的。张卫东讲怕外地人来后不拿包给陈某2,拿木棒的目的就是威胁、吓吓外地人,不准外地人反抗,没有想过去打外地人。28.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明,陈某2有一辆红色的长城小汽车,车牌是6896。29.被告人张卫东的供述证明,他与陈某2是情侣关系,在2014年12月17日早上,陈某2告诉他周某1从外地骗来几个人,让他一起到张某1家去商量骗外地人,到张某1位于小河沟的出租屋内和张某1、周某1商量找一个庙子,后来由他开陈某2的红色长城轿车和其他人一起去平山看张某1说的这条隧道,看了之后,陈某2觉得可以,大家就返回了。到19日下午,外地人通过电话联系周某1,周某1便叫上陈某2一起去见外地人,见到外地人后,就叫他和张某1去平山隧道等她们,后来陈某2打电话给他说外地人有七八个,让他多喊几个人一起去,他打电话给杨家湾的周某3、周某2、张某3说过来平山办点事。他和张某1驾驶陈某2的红色轿车到平山哨上去等周某3等人,下午两点过,周某3驾驶车辆带着周某2、张某3过来与我们会合后,他让周某3等人跟着他开的车走。到平山的一块空地,将车停下来等周某1、陈某2的时候,他跟周某3、周某2、张某3讲,陈某2、周某1带来的外地人是来跟陈某2编出来的这边的一个一百多岁的老太太买宝藏的,等陈某2她们把人带进隧道后,能骗就骗,不能抢,做成以后,他给周某3等人每人一点烟钱。周某2用他车上一把西瓜刀和张某3一起去砍了两根木棒,目的是威胁外地人,他讲威胁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陈某2打电话来让他们去隧道等,他们就去隧道出口那里等了约40分钟后,看到陈某2、周某1把外地人带到隧道里来,他们就退到洞里面去,他叫周某2和张某3到洞里面的中间位置,看看能否看见外面的人,还没等到周某2等人给他的回复,陈某2已经带着外地人进来了。陈某2先一个人进来,和张卫东等人见面之后,陈某2讲封给老太太的红包是全部准备好了的,陈某2拿带起来的一百柱香点燃后就走到洞口那里把香拿给外地人,让外地人在那里跪下来磕头,之后陈某2和周某1就带起三个外地人进洞来,走到离张卫东等人还有几米远的地方,陈某2让外地人把红包拿出来交给老太太,外地人讲要见到老太太再给,陈某2、周某1就和这个背红包的外地人吵,并发生抓扯,陈某2就喊保安出来,他和张某1就朝前先过去,周某3跟在后面,周某2和张某3跟着上来。周某2砍的木棒进洞时他和周某3一人拿一根,在洞口等外地人时就已经将木棒丢在洞里面了。外地人看到他们过来,就把红包放在怀里蹲在地上,他只是在和周某1、陈某2喊“三叔”的那个外地人讲按规矩办事,把红包拿给老太太。“三叔”讲可以,听他的安排。当他和“三叔”谈话的同时,周某2和张某3就上来从外地人手里强行把红包提走了,陈某2喊张某3抱起包快走,张某3抱起走后,其他人就跟着一起往洞外跑。跑出山洞后,张某3把包丢在他开的红色轿车尾箱里,他开车朝前走,周某3开着车跟在后面。张卫东一行人把车开到杨家湾他二哥张卫忠家,当时张卫忠家没人,他就带着周某2等人到张某3家吃饭,吃饭时就先从抢来的包里拿出8,000元钱分给周某3、张某3、张某1,每人2,000元钱,只给了周某21,000元钱,另外准备给周某2的1,000元钱放在张某3那里,让他没钱的时候找张某3拿。后来他和陈某2、周某1、张某1回到他二哥家,四人把红包里面的钱清点,共剩下361,000元钱,当时陈某2问怎么分钱,他讲不分,等事情过了再说,他就将钱放在他三叔家一个废旧的房子里,后来在他二哥家打麻将,当晚是在他二哥家休息的。第二天下午,有人打电话给陈某2讲外地人报案了,陈某2的车在案发当晚就被陈某2喊人来开走了,他们四个就商量包车去毕节,他们四人走到杨家湾街道上面点的国道边,陈某2他们三个就被抓了,张卫东当时逃脱了。当天晚上他就回到藏钱的地方把361,000元钱带起走了,然后沿着松林跑,跑到毕节放珠镇才发现包内少了70,000余元,剩下的钱已经被他全部花光了。当时外地人背红包的东西是个黑色的双肩布包,他把布包丢在放珠镇邵家洞的松林里。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卫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陈某2、周某1、张某1、周某3、周某2、张某3当场使用暴力抢走他人人民币369,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卫东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卫东具有自首情节,请求酌情予以从宽处理的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应当认定张卫东为从犯的辩护意见,经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张卫东在犯罪过程中召集周某3、周某2、张某3来共同实施犯罪,且在抢得369,000元钱之后开车与其他犯罪行为人到杨家湾其二哥家进行调整休息后,对该钱财进行占有分配的行为,表明其在犯罪当中行为积极,起主要作用,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在本案中被害人刘某3的死亡并非张卫东暴力伤害行为所致,其并不属于刑法规定的加重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经审查后认为,被害人刘某3的死亡与被告人张卫东的犯罪行为之间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遂对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卫东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依法惩处;案发后,被告人张卫东主动电话联系公安机关,在指定的地点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张卫东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卫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张卫东的刑期自2016年05月11日(羁押之日)起至2027年05月10日止。所处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万世德审 判 员 谢宗祥人民陪审员 周盛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耿 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