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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行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罗峰与岳阳市人民政府、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峰,岳阳市人民政府,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湘06行初63号原告罗峰。被告岳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金鹗中路235号。法定代表人刘和生,市长。委托代理人姚华平,岳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赖谚辉,岳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被告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巴陵中路523号。法定代表人黄建文,代区长。委托代理人安丽娣,湖南昌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符奇,湖南昌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罗峰不服被告岳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岳阳市政府)、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岳阳楼区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6年8月30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罗峰,被告岳阳市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姚华平、赖谚辉,被告岳阳楼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安丽娣、符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6年6月12日,岳阳楼区政府对罗峰作出《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以下简称征收决定),决定征收罗峰所有的位于岳阳市岳阳楼区东茅岭宏地物业东703室房屋。罗峰对该征收决定不服,向岳阳市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2016年8月16日,岳阳市政府作出岳政复决字[2016]5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岳阳楼区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原告罗峰诉称,一、征收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岳阳市政府岳阅(2008)77号、岳阅(2012)56号会议纪要和《东茅岭商业步行街南辅道(旧城)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相抵触,应当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为准。根据该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原告的房屋在东茅岭商业步行街南辅道(旧城)区改造项目范围内,被告应当依照上述法律规定为原告提供旧城改造项目地段范围内或者原地房屋产权调换。在旧城改造后原地段有房屋的情况下,被告却指定原告在征收范围内其他路段进行产权调换,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侵犯了原告的选择权。二、征收决定显失公平。原告的房屋购置于2010年6月24日,土地使用年限为七十年,位于东茅岭商业步行街南辅道,属于繁荣商业地段,而岳阳楼区政府现提供的产权调换的房屋却是在其他没有商业价值的地段,显失公平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三、征收项目有遗漏。2010年,原告经居委会同意在七楼顶上加建了与房屋同样面积的砖瓦结构的防水隔热层杂屋,在征收过程中没有对此进行评估,也未被纳入补偿范围。四、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不当。岳阳市政府在对岳阳楼区征收决定没有实质查明和做出实际认定的基础上,做出维持征收决定的行政复议不当。请求法院判令:1、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2、由被告对原告被征收的房屋在原地或原路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3、由被告对原告加建的杂屋进行评估并补偿。原告罗峰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2016年6月12日,岳阳楼区政府作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2、2016年8月16日,岳阳市政府作出的岳政复决字[2016]5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上述二份证据,拟证实两被告对原告所有的房屋进行了征收,故原告有权主张权利。被告岳阳市政府答辩称,一、答辩人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二、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岳阅[2008]77号、岳阅[2012]56号会议纪要和《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相抵触理由不能成立。两份会议纪要仅将南辅道片区纳入旧城改造项目,不涉及房屋征收补偿内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为被征收人提供了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选择,且调换房屋位于本项目地块范围内,保障了申请人的选择权,不存在会议纪要及征收补偿方案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相抵触的情形。另外,如答辩人认为其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依法主张其权利,申请保障性住房,因此,亦不存在会议纪要及征收补偿方案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相抵触的情形。综上,请求人民法院支持答辩人意见,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被告岳阳市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被告岳阳楼区政府答辩称,一、答辩人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1、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1)答辩人已作出征收决定,征收决定附件中包含经过广泛征求意见的征收补偿方案。(2)被答辩人居住的房屋位于本次征收范围内。(3)被答辩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4)由绝大多数被征收人票选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人房屋进行了评估。2、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程序合法。(1)被答辩人未能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征收部门报请答辩人作出补偿决定,符合法定程序。(2)补偿决定已依法送达给被答辩人,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示。3、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适用法律正确。二、被答辩人依法提供了产权调换方案,且位于项目地块范围内。答辩人已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给予被答辩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选择,并且在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规定产权调换房屋位于本项目地块范围内,答辩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方式符合法律规定。三、被答辩人七楼楼顶经各部门认定不属于杂物间,仅是隔热层,且答辩人已在行政复议阶段同意给予补偿。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被告岳阳楼区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第一组:1、组织机构代码证。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1至证据3拟证明岳阳楼区政府是南辅道项目的征收主体,有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六条作出补偿决定。第二组:4、罗峰身份信息。5、罗峰房屋信息。6、罗峰房屋面积对照表。7、罗峰房屋照片。证据4至证据7拟证明罗峰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是适格的被征收人。第三组:8、岳阳楼区政府对罗峰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书。9、2016年6月17日将补偿决定送达给罗峰的送达签收单。10、罗峰的补偿决定书在征收现场公示的照片。证据8至证据10拟证明罗峰在签约期限内未与被告达成协议,被告依法对其作出补偿决定并已送达。第四组:11、岳阳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拟证明岳阳市政府对补偿决定进行了审查,并作出了维持的复议决定。第五组:12、湖南友朋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朋公司)出具的对罗峰房屋的分户评估报告。13、2015年5月29日将评估报告送达给罗峰的送达签收单。14、友朋公司出具的对罗峰房屋复核后的分户评估报告。证据11、12拟证明本项目征收决定规定签约期限为被征收人收到分户评估报告之日起180天内,罗峰的签约期限早在2015年11月即已到期,岳阳楼区政府2016年6月12日作出补偿决定,已给予其充足的协商时间,完全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证据14拟证明补偿决定作出后,罗峰申请对装饰装修进行复核,复核后罗峰装饰装修改为90046元,如签约,以复核后的金额为准。第六组:15、该项目指挥部的工作人员与罗峰的约谈记录。拟证明罗峰要求偏离政策,双方无法在签约期限内达成协议。第七组:16、(岳府阅[2008]77号)关于市中心城区旧城改造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17、(岳府阅[2012]56号)关于东茅岭商业步行街南辅道片区旧城改造项目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18、([2014]第6次)岳阳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证据16至证据18拟证明南辅道项目是由岳阳市政府启动,并由岳阳楼区政府作为征收主体实施的旧改项目,旨在改善片区居民生活环境,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质。本项目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工作完全由政府主导,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第八组:19、岳阳楼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岳阳楼区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13年计划安排的决议及附件。20、岳阳市中心城区旧城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将东茅岭商业步行街南辅道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列入2014年度计划的函》。21、(岳发改审[2014]14号)岳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东茅岭商业步行街南辅道北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建议书的批复》。22、岳阳市规划局关于确认东茅岭商业步行街南辅道片区旧改项目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批复。23、调查红线。24、岳阳市国土资源局关于确认东茅岭商业步行街南辅道片区旧改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证据19至证据24拟证明南辅道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已获得市发改委立项批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九条的规定。第九组:25、岳阳楼区征收安置工作局《东茅岭商业步行街南辅道片区旧城改造项目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拟证明南辅道项目资金均存储于专户。截至目前已经签订协议的被征收人均及时获得了足额补偿。第十组:26、岳阳楼区征收安置工作局《东茅岭商业步行街南辅道片区旧城改造项目》。27、岳阳楼区征收安置工作局《社会稳定风险处置预案》。证据26、27拟证明南辅道项目在征收决定发布前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评估结论为可以实施,并且制定了防范风险的处置预案,整个项目风险可控,具备作出征收决定的条件。第十一组:28、岳阳楼区征收安置工作局《关于东茅岭商业步行街南辅道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征收红线公示的公告》。29、征收红线图。30、征收红线图公示照片。证据28至证据30拟证明南辅道项目的征收范围划定。第十二组:31、(岳楼政发[2014]3号)岳阳楼区人民政府《东茅岭商业步行街南辅道片区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公告》。32、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公告公示照片。33、东茅岭商业步行街南辅道片区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汇总。34、(岳楼政发[2014]9号)岳阳楼区人民政府《东茅岭商业步行街南辅道片区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修改情况公告》。35、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修改情况公告公示照片。证据31至证据35拟证明本项目的征收补偿方案严格依法征求了广大被征收人的意见,征收部门组织收集汇总意见,楼区政府组织各职能部门结合被征收人的意见以及新实施的省、市政策,对原方案进行了多处修改,并再次予以公示,充分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参与权利。第十三组:36、岳阳楼区人民政府召开常务会议专题研究东茅岭商业步行街南辅道片区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和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会议记录。拟证明因本项目被征收人超过500户,按国务院590号令第十二条的规定,征收决定经楼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发布。第十四组:37、(岳楼政发[2015]2号)岳阳楼区人民政府《东茅岭商业步行街南辅道片区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38、2015年2月2日《岳阳日报》刊登的征收决定公告。39、现场公示照片。证据37至证据39拟证明岳阳楼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决定,附有经充分征求意见的补偿方案及征收红线图。南辅道项目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给予了被征收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的选择权。第十五组:40、岳阳楼区征收安置工作局《关于岳阳市东茅岭商业步行街南辅道片区旧城改造项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的说明》及选票样票。41、东茅岭商业步行街南辅道片区旧城改造项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计票现场照片。42、公证书。43、岳阳楼区征收安置工作局《东茅岭商业步行街南辅道片区旧城改造项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票选)结果公示》。44、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票选)结果公示照片。45、友朋公司简介。46、友朋公司营业执照。47、友朋公司的资质证书。48、初评结果公示照片。证据40至证据48拟证明征收部门严格按照公众参与的程序选定评估机构,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合法有效。评估机构出具的初评结果均在现场公示。第十六组:49、选房细则。50、概念性方案。51、还建房户型图。52、现场公示照片。证据49至证据52拟证明本项目产权调换采取征收范围内还建,极大满足了被征收人对还建房位置的要求。完全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第十七组:53、入户评估告知书。54、《岳阳日报》刊登入户评估告知书。55、现场公示照片。证据53至证据55拟证明征收部门为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采取了对重要事项进行公告的方式,充分告知被征收人维权途径。经庭审质证,原告罗峰对被告岳阳楼区政府提供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2、3、4、6、7、9、10、11、13、14、16、17、18、19、20、21、22、23、24、28、29、30、53、54、55没有异议。对证据8的补偿决定中产权调换的房屋位置有异议。对证据12分户评估报告有异议,原告没有参与。对证据15记载的内容有异议。对证据25的内容不清楚。对证据26、27的内容不清楚,真实性不确定。对证据31、32、33、34、35的内容不清楚,没有参与。对证据36的内容不清楚。对证据37、38、39的内容不清楚,没有看到。对证据40、41、42、43、44、45、46、47、48的内容均不清楚,也没有收到过选票,对该组证据均不认可。对证据49、50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是被告单方面行为,与原告主张有差异。对证据51、52也系被告单方面作出的行为,与立项不符合,原告的要求是在原址上进行产权调换。被告岳阳市政府对原告罗峰提供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与本案诉求没有关联性。被告岳阳楼区政府对原告罗峰提供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原告的证明目的有异议,无法证明能在原址原地给予产权调换。本院对双方的证据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认定。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均具备行政诉讼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1日,岳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关于东茅岭商业步行街南辅道北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岳发改审〔2014〕14号),同意启动东茅岭商业步行街南辅道北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建设。2014年2月13日,岳阳市规划局确认东茅岭商业步行街南辅道片区旧城改造项目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2014年3月7日,被告岳阳楼区政府就该项目出具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为可实施。2014年3月27日,被告岳阳楼区政府发布《东茅岭商业步行街南辅道片区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公告》(岳楼政发〔2014〕3号),征求公众意见。2014年5月30日,被告岳阳楼区政府发布《东茅岭商业步行街南辅道片区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修改情况公告》(岳楼政发〔2014〕9号)。2014年9月5日,被告岳阳楼区政府召开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本项目的征收决定。2015年2月1日,被告岳阳楼区政府发布《东茅岭商业步行街南辅道片区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岳楼政发〔2015〕2号),并将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以公告附件的形式公布,该公告及征收补偿方案在2015年2月2日出版的《岳阳日报》上公示,同时也已在征收片区张贴。补偿安置方案已明确私有产权房屋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以及房屋产权调换(就地还建)的方式。原告罗峰的房屋位于岳阳市岳阳楼区东茅岭宏地物业东703室,属于此次旧城改造项目征收区域内。2015年2月7日,被告岳阳楼区政府通过采取“协商(票选)”的方式确定由友朋公司和方源公司为征收区域内的房屋进行分类评估。2015年5月28日,友朋公司作出对原告房屋的分户评估报告,估价结果为:房地产单价为3882元/平方米,房地产总价为431795元,装饰装修为80072元。总计511867元。2015年5月29日,被告岳阳楼区政府征收部门工作人员将该份分户评估报告送达给了原告并告知其复核时间和途径。此后,被告岳阳楼区政府征收部门工作人员又多次与原告协商,但原告不同意协商意见。因原告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期限六个月,即从2015年5月30日至2015年11月29日)未与被告达成补偿协议,2016年6月12日,被告岳阳楼区政府对原告罗峰作出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于2016年6月17日送达给原告本人,并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原告罗峰收到征收补偿决定后,对装饰装修部分的补偿申请了复核。2016年6月22日,经友朋公司重新复核后,对罗峰房屋装饰装修部分补偿修改为90046元。原告不服该征收补偿决定向被告岳阳市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2016年8月16日,岳阳市政府作出了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2016年8月29日,原告不服征收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一、岳阳楼区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是否合法的问题;2、岳阳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关于焦点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岳阳楼区政府作为一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具有作出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的职权。本案涉及的项目属于岳阳市旧城改造项目,已经岳阳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批复同意,其目的是为了加快岳阳市城市化进程,提升城市品位,改善人居环境,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岳阳楼区政府在岳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该项目的批复后,在规定的期限,启动了该项目的征收工作。在对罗峰作出征收决定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前,发布了(岳楼政发〔2015〕2号)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并采取“协商票选”的方式确定了评估机构,对罗峰的房屋进行评估,在罗峰收到评估报告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岳阳楼区政府仍然安排工作人员与原告多次沟通协商,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充分保障了罗峰的合法权益。后因无法达成补偿协议,岳阳楼区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的规定,在签约期限届满后对罗峰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因此,岳阳楼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的主体适格、程序合法,行为并无不当。另对于罗峰提出岳阳楼区政府指定被征收房屋在其他范围内进行产权调换,侵犯了其选择权和显失公平的问题。本院认为,在房屋征收决定和房屋补偿决定中均给予罗峰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的权利,同时明确了私有产权住宅所调换房屋位于南辅道旧改项目地块范围内,属改建地段。故岳阳楼区政府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的规定,未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罗峰提出岳阳楼区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侵犯其选择权、显失公平的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还有关于罗峰提出要求对楼顶加建的隔热层或杂物间进行评估补偿的问题,岳阳楼区政府已明确表示同意与罗峰可另行协议补偿。最后关于罗峰提出的岳阳市政府岳阅(2008)77号、岳阅(2012)56号会议纪要以及《东茅岭商业步行街南辅道(旧城)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相抵触的问题。经查,该两份会议纪要仅将南辅道片区纳入旧城改造项目,不涉及房屋征收补偿内容。而房屋征收安置方案也为罗峰提供了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的两种选择,且产权调换房屋位于本项目地块范围内,保障了申请人的选择权。故两份会议纪要及房屋征收方案不存在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抵触的情形。关于焦点二,岳阳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据此,岳阳市政府经审查后认为,岳阳楼区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作出维持该征收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并无不当。对罗峰请求撤销复议决定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被告岳阳楼政府作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以及被告岳阳市政府作出的岳政复决字[2016]5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告罗峰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罗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罗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夏磊审判员  江婷审判员  胡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四)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