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4民初26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王记领与黄耀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记领,黄耀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4民初2607号之一原告王记领,男,汉族,1980年6月7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黄耀先,男,汉族,1980年6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记领诉被告黄耀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将被告黄耀先在驻马店市住房公积金正阳县管理部账户为00×××90上的33096.32元予以冻结,并将原告王记领提供担保的车牌号为豫Q×××××号“雪佛兰”轿车予以查封,现原告王记领已撤回对被告黄耀先的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黄耀先在驻马店市住房公积金正阳县管理部账户为00×××90上的33096.32元的查封。二、解除原告王记领所有的车牌号为豫Q×××××号“雪佛兰”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隗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