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20民初186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上海新城创贤房地产有限公司与:高国丽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新城创贤房地产有限公司,高国丽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18602号原告:上海新城创贤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云龙,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符迪,男,上海新城创贤房地产有限公司工作。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文彬,男,上海新城创贤房地产有限公司工作。被告:高国丽。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新城创贤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国丽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新城创贤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许力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宋 苏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