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5民初11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兰州市安宁区食品公司解散清算组与尚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市安宁区食品公司解散清算组,尚某某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安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5民初1133号原告:兰州市安宁区食品公司解散清算组,住所地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人:陈军,该清算组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龙,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娇,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尚某某,男,汉族,住兰州市安宁区。原告兰州市安宁区食品公司解散清算组诉被告尚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兰州市安宁区食品公司解散清算组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州市安宁区食品公司解散清算组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市安宁区食品公司解散清算组撤诉。案件受理费122元,减半收取61元,由原告兰州市安宁区食品公司解散清算组承担。代理审判员 师 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芬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