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215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公司与陈来德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公司,陈来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15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普莲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85631800-8。负责人陈文俊,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兵、宋杰夫,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来德,男,197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来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28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6日向被执行人陈来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来德立即向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公司支付其垫付的保险赔偿款人民币11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4月9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75元、执行费人民币1550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应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陈来德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启动福建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陈来德的银行存款,查明被执行人陈来德有人民币19032.71元的银行存款,扣划另案分配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牌号为闽CD3X**的汽车;查无被执行人有房产、国土等其他财产登记信息。2、于2016年3月8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牌号为闽CD3X**汽车,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该车行踪线索,暂无法实施扣押、拍卖。3、于2016年2月1日依法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陈来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被执行人陈来德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措施,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景山审 判 员 潘阿瑶代理审判员 尤松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