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赤壁执字第007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湖北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爱林、宋世光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爱林,宋世光,赤壁健发医用氧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赤壁执字第00764号申请执行人湖北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军,系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爱林。被执行人宋世光。被执行人赤壁健发医用氧站。法定代表人宋世光。系该站站长。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立案执行湖北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爱林、宋世光、赤壁健发医用氧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陈爱林、宋世光、赤壁健发医用氧站应支付申请人湖北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款3150000元0.0,现因被执行人陈爱林、宋世光、赤壁健发医用氧站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赤壁执字第0076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云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纯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