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5民初3077号
原告:宋某。
被告:刘某。
原告宋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受理后,原告宋某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
审判员 陈声凡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叶甑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