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903执9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胡阳军、许常平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阳军,许常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3执949号申请执行人胡阳军,男,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被执行人许常平,男,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关于原告胡阳军与被告许常平、第三人舟山润都置业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舟普六商初字第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胡阳军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将被执行人许常平名下位于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峧头润都嘉苑南022号房产过户到胡阳军自己名下,相关税费由许常平承担。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许常平名下位于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峧头润都嘉苑南022号房产于2016年4月5日被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查封。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13日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903执94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位于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峧头润都嘉苑南022号房产过户条件成就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国行审 判 员 张佩勇审 判 员 李向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王茗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