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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刑初20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王小双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刑初203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小双。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5日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同年7月1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6]20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小双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实行独任审判,同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项馨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小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王小双进入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东路×号××××酒店××××包厢内,假装酒店工作人员进行服务,期间趁人不备,窃取被害人李某放于椅子上的一只手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800元及眼镜、身份证、银行卡等物。案发后,被告人王小双家属赔偿被害人李某人民币2800元,其余物品均已被公安人员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李某。2016年9月12日,被告人王小双在温州市鹿城区一线通网咖内被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小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手印鉴定书、勘验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指印对比结果通知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接受证据清单、收据、价格认定协助书、不予受理价格认定受理单、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小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小双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好,其家属积极退赔,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小双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2日起至2017年3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何小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李 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