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4民初27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陈某与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4民初2780号原告:陈某,女,1988年1月1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委托代理人:杨乐天,安徽皖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某,男,1988年1月24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原告陈某与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秦某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相关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胡清华审 判 员 张迎春人民陪审员 余松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余盈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