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7执2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李小萍与江西翔云服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萍,江西翔云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7执283号申请执行人李小萍,女,住所地遂川县。被执行人江西翔云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遂川县泉江镇商贸城,组织机构代码014835463,法定代表人项曙红。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一案,遂川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遂劳仲案字(2016)0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交纳执行款2.3184万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相应司法措施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由另案统一进行处理,到时参与分配。本案未执行的标的为2.3184万元(不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遂川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遂劳仲案字(2016)06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长安审判员 李艳明审判员 曾建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