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洪法执字第00124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夏明桂与汪志方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明桂,汪志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洪法执字第00124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夏明桂。被执行人汪志方。关于夏明桂申请执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汪志方在中国工商银行44×××5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31.83元,现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汪志方在中国工商银行44×××5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2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卫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雨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