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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洪法执字第00124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夏明桂与汪志方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明桂,汪志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洪法执字第00124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夏明桂。被执行人汪志方。关于夏明桂申请执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汪志方在中国工商银行44×××5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31.83元,现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汪志方在中国工商银行44×××5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2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卫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雨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