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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70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陈向红与林进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向红,林进德,陈向红,林进德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3民初7001号原告:陈向红,男,197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被告:林进德,男,198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原告陈向红诉被告林进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原告陈向红诉称,原告为义乌市至善书画社的负责人。被告声称有一定的能力,自愿保证学生可以考取一定成绩并被相应学校招录。2016年1月13日,原告为使学生余乾玮能够考取广西艺术学院园林建筑专业,与被告签订《进德艺考课堂美术特训协议》。协议明确约定学生余乾玮在进德艺考课堂学习美术知识;被告承诺确保学生余乾玮通过广西艺术学院园林建筑专业考试,达到录取比例1:1范围之内;如果不录取,在公布录取结果一周内退还全部费用;协议费用为7万元。协议还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协议签订后,原告将7万元款项交付给了被告,学生余乾玮也按照协议跟着被告在杭州市××区××画室参加了培训。但经考试,未被录取。原告多次与被告联系,要求其返还款项。但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仅退还了3万元,剩余部分一直借故不付。原告认为,双方之间的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约履行。现被告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退还款项并赔偿利息损失的民事责任。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退还4万元款项并赔偿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被告签订涉案《进德艺课堂美术特训协议》,双方对学生余乾玮进入“进德艺考课堂”美术特训进行了权利义务约定,故本案系基于该协议引发的履约纠纷,原告主张对方存在违约责任,并非单纯的给付货币纠纷。据此,根据协议,应当确定合同实际履行地为“进德艺考课堂”所在地即杭州市西湖区转塘镇,且结合原告诉称以及其提供的证据,其对前述地点为协议履约地点并无异议。综上,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移送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员 李旭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许梦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