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30行初3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张群与仁怀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群,仁怀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黔0330行初302号原告张群,女,汉族,生于1976年9月6日,贵州省仁怀市人,住仁怀市,被告仁怀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邓志东,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群诉被告仁怀市公安局不服公安治安行政处罚一案过程中,原告张群于2016年10月2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仁怀市公安局的行政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请求与法律规定相符,对其请求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胡永洪审 判 员 丁旺轩人民陪审员 陈 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浩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