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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3民初51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2-10

案件名称

刘鹏与徐州宣武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鹏,徐州宣武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3民初5104号原告:刘鹏,男,198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东东,江苏建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成,江苏建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宣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宣武路70号。法定代表人:李旭昇。原告刘鹏与被告徐州宣武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鹏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刘鹏负担。审判员  张鑫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