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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5民初54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王海玉与王阿斯冷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玉,王阿斯冷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5民初5490号原告:王海玉,男,198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艳,女,198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系原告妹妹。被告:王阿斯冷,男,1962年6月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原告王海玉与被告王阿斯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原告王海玉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真实、自愿意思撤回起诉的行为,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海玉负担。审判员  黄存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志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