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刑初12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郑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11刑初1281号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某,个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公刑诉[2016]1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6年10月12日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5日14时50分,被告人郑某某酒后驾驶北京现代汽车行至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两河路与泰山路交叉口北,因行车问题与李某某发生争执,后纠集他人对李某某实施殴打,后被民警查获。经检测,郑某某血液乙醇含量结果为118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郑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已积极赔偿李德洪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德洪、生杰等人证言;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积极赔偿李德洪经济损失且取得谅解,当庭自愿认罪,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根据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6日起至2016年11月20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曹旭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