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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4执4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民,韩彦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4执423号申请执行人刘志民被执行人韩彦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0124民初109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此案,申请执行人刘志民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韩彦秋给付申请人人民币1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韩彦秋暂无执行能力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志民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刘志民发现被执行人韩彦秋有执行能力和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方正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4民初10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洪玉审 判 员  朱振东代理审判员  高 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曲晓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