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702民初24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黄开华与钦州市国安远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开华,钦州市国安远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钦州市东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702民初2464号原告:黄开华,男,198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钦州市钦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东,张政霞,广西海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钦州市国安远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钦州市扬帆北大道7号东风豪庭北1栋204号。法定代表人:陈裕兴。第三人:钦州市东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钦州市扬帆北大道7号东风豪庭南2栋1层架空层。法定代表人:陈裕兴。原告黄开华与被告钦州市国安远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钦州市东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开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黄开华负担。审判员 杨辞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邓龙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