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1执12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曹进荣与曹进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进荣,曹进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1执1220号申请执行人:曹进荣。委托代理人:陈俊梅,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菲菲,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曹进武,个体工商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进荣与被执行人曹进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曹进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时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开刚代理审判员 周家亮代理审判员 丁健永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何开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