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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4民初116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上海昊德电气有限公司与赵井红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昊德电气有限公司,赵井红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11678号原告:上海昊德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秀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剑,该公司董事。被告:赵井红。原告上海昊德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赵井红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昊德电气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016年10月26日,原告上海昊德电气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昊德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逸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姚 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