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22执9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杨贵林田雨林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贵民,田雨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22执958号被执行人杨贵民,男,1972年9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平市。被执行人田雨林,男,1970年3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平市。因被执行人杨贵民、田雨林诈骗罪,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作出(2016)吉0322刑初13号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杨贵民判处罚金5000元,对田雨林判处罚金3000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且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6)吉0322刑初13号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卫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 李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