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2执34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肖一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肖一鸣,柳依婷,金灵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349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东环大道129号,组织机构代码:07531495-2。代表人黄忠勇,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肖一鸣,男,1986年7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被执行人柳依婷,女,1986年7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被执行人金灵琴,女,1984年12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被执行人肖一鸣、柳依婷、金灵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作出的(2016)浙1002民初56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肖一鸣、柳依婷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1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金灵琴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各被执行人支付案件受理费1296元、保全费1093元、执行费163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金灵琴与他人(江和国)共同所有的坐落于台州市椒江区城市港湾A区19幢303室的房地产,但该房产尚未析产无法处置,另本院多次向金融机构、房管部门、车管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肖一鸣、柳依婷、金灵琴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告知申请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无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金灵琴的财产一时难以处置,且各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1002执349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再军代理审判员 江 敏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郭健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