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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5民初352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卜军与杨文亮、王世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军,杨文亮,王世军,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5民初3520号之二原告:卜军。被告:杨文亮。被告:王世军。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驻潍坊市坊子区凤凰街东首。原告卜军诉被告杨文亮、王世军、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卜军申请进行司法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徐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