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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刑更4415号

寻文昌盗掘古墓葬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当事人
寻文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刑更4415号罪犯寻文昌,男,1962年9月12日出生于山东省金乡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齐州监狱服刑。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10)邹刑初字第4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寻文昌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〇一一年四月八日,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济刑终字第60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

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经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1次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齐州监狱于2016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齐州监狱提出,罪犯寻文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罪犯寻文昌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等书证。

经审理查明,罪犯寻文昌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受记功2次。

本院认为,罪犯寻文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寻文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8年7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 勇

审 判 员  李文实

代理

审判员  毕 飞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连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