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02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徐军慧与周金勇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军慧,周金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02执171号申请执行人徐军慧,男,1975年1月24日出生,住莲都区。被执行人周金勇,男,1979年7月19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申请执行人徐军慧与被执行人周金勇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浙江省各大银行存款余额无执行价值,在浙江省公安厅车辆管理所查询到周金勇所有的K1733T号汽车已被我院查封,并向交管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协助扣押,在浙江省工商局查询到周金勇所有的丽水市周金勇禽蛋店已没有在经营,无执行价值。在丽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限制出境措施。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法院的执行认可。截止2016年10月25日,被执行人尚未履行标的人民币837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周金勇所经营的丽水市周金勇禽蛋店已歇业,无执行价值。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102执17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宋云生执 行 员 傅巍巍执 行 员 蓝天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傅陈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