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6民辖终12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包德亮与上海长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长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包德亮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辖终12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长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杨齐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包德亮,男,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上诉人上海长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包德亮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民初122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海长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因上诉人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结果的发生,故侵权结果地不能确定,且涉案产品制造地和销售地均不在原审法院管辖范围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当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产品责任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被上诉人于一审期间提交的《佛山市流动人员办理居(暂)住证历史记录》足以证明其在佛山市南海区连续居住满一年。被上诉人作为本案被侵权人,其住所地可认定为涉案侵权结果发生地,即侵权行为地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据此,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陈 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潘秀莲 来源: